关于印发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》的通知
建质[2006]220号
各省、自治区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(规划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:
现将修订的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》印发给你们,请严格按要求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。2003年3月印发的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》(建质[2003]46号)同时废止。
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,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,联系电话:010-64517448,联系人:戴国莹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二○○六年九月五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