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《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》的通知
闽建科[2012]37号
各设区市建设局 (建委),厦门市市政园林局、泉州市公用事业局、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:
为规范建筑市场,保证建筑结构安全,省厅组织制定了《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》,现予印发。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(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设计合同项目的按原规定执行)。施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处。原闽建科〔2008〕60号、闽建科函〔2010〕11号文同时废止。
附件: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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