Yan 发表于 2008-5-23 17:20:47

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

关于印发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》的通知

建质220号

各省、自治区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(规划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:
  现将修订的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》印发给你们,请严格按要求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。2003年3月印发的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》(建质46号)同时废止。
  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,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,联系电话:010-64517448,联系人:戴国莹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   
二○○六年九月五日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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